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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专题研究之一】PPP新机制新变化

发布于:2023-11-10

2023年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以下简称《PPP新机制》)正式印发。《新机制》涵盖了四个方面、十八条意见,系统、全面地提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新机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式,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点领域,指明PPP模式未来发展方向。


本文将着重针对原PPP政策文件与《新机制》的核心要点变化之处进行研究。




1.牵头机构以投资管理部门为主

原政策:原有PPP政策文件通常以财政部门为主,如国办发〔2015〕42号、财金〔2014〕113号、财办金〔2016〕118号、财政企函〔2020〕1号文等。


新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拟发,且国家发展改革委署名在财政部之前,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此处变化,可见后续PPP工作重点的转变,由以往的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转变为聚焦使用者付费,减少财政资金的使用,减轻了采用PPP模式财政责任,PPP项目管理责任由财政资金管理的财政部门转为投资管理的发改部门。

2.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为核心

原政策:提出经营模式主要有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


新机制:明确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在新机制,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为核心,进一步扩展。

3.回报机制聚焦使用者付费

原政策:提出回报机制主要有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


新机制:明确聚焦使用者付费,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可以在建设期给予政府投资支持(资本金注入,政府入股)。

4.政府付费仅可补贴运营

原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提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新机制: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

5.民营企业参与度提高

原政策:PPP项目虽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但实际运作中,较多为政府与国企合作,民营企业参与度不高。


新机制:明确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并且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并动态调整,清单明确了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等。该清单的制定为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利于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信心,利于引导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也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整体效率。

6.前期操作流程变化

原政策:地方政府在开始选择社会资本工作之前先行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通过作为项目实施的必备前置条件,在《可研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招投标文件、合同等。


新机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扎实论证开展特许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完成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批准之后,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项目进入采购程序,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方提供采购文件,包括项目有关的必要技术资料。社会资本根据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财务方案和运营方案等内容。由中标社会资本根据特许经营方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草签协议的核心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即先选择确定特许经营者,后履行投资管理程序,该流程能够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相较之前,流程更加科学。

7.特许经营时间延长

原政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新机制: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意味着若项目收益不足,能够通过更长的时间来弥补,不能够增加财政负担,同样是强调经营性和财务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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