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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7-28
导语: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公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新节能审查办法重点提要
一、适用范围与审查要求
(1)覆盖范围:各级政府投资的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类固定资产项目。
(2)新增碳排放评价:
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评估项目碳排放水平、影响及降碳措施;
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二、审查权限与指标调整
(1)权限上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能耗≥1万吨标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禁止下放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查权限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
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省级以下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2)新增煤炭指标:
以煤炭用能指标代替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的指标;
新办法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3)能耗特大项目另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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