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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0-19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分析评价依据;
3.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4.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 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6.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1.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2.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3.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 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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