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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东省储能政策 行业发展趋势

发布于:2023-07-10

一、政策速览
(一)国家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

  •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3〕77 号)

(二)广东省政策
  • 《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
  • 《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
  • 《广东省独立储能电站建设规划布局指引》(粤能电力〔2023〕36号)
  •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23〕396号)


二、最新政策分析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有关电力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和《广东省独立储能电站建设规划布局指引》(粤能电力〔2023〕36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省将新型储能发展纳入省级能源电力规划统筹管理,省能源局根据能源电力发展规划、新能源规划布局和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会同广东电网公司开展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滚动调整布局方案

  (二)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电网企业,每年初根据全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方案,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土地、安全、并网等条件,制定本地区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不包括用户侧储能),并于每年3月底将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省能源局。2023年度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于今年7月30日前上报

  (三)年度建设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清晰的功能定位,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承诺在当年年底前开工建设。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手续,按月汇总项目建设进度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事项台账,并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

  二、规范做好项目备案和储备管理

  (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建设条件论证和市场需求分析等工作,落实并网接入条件

  (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视情况组织核查,督促项目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对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依法依规取消项目并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

  (三)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按《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正式启动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填报信息,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做好项目储备

  三、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

  (一)新型储能项目的设计、建设、安装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项目设计文件关于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监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新型储能电站投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通过电站消防验收

  四、认真做好并网运行维护管理

  (一)新型储能电站并网验收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

  (二)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及运维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职责,制定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设备运维检修和电池系统健康状态评估、涉网性能检测等,加强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三)电网企业要完善新型储能电站并网准入细则,强化储能电站设备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并积极配合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技术标准要求的电站,杜绝“带病并网”。

  五、强化新型储能电站应急消防管理

  (一)新型储能电站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健全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新型储能电站应结合电站技术方案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协同监管和信息报送

  (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的衔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履行项目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

  (二)广东电网公司要加快全省新型储能电站数据监管平台建设,并定期向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告储能运行及调用情况。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报送电池性能、电站运行状态、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等信息

  (三)省电力行业协会、省电力规划研究中心、省电力设计研究院等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及时协助总结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备案、项目建设、并网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问题和经验,做好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和创新发展。

             广东省能源局

2023年7月4日



三、政策分析
随着系列政策的细化,项目逐步落地,广东储能万亿产业蓝图渐现。

根据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将广东打造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型储能产业创新高地。到2025年,全省新型储能产业营业收入达到6000亿元,年均增长50%以上,装机规模达到300万千瓦。到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产业营业收入达到1万亿元,装机规模达到400万千瓦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储能配置方式

  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一)众筹共建(集群共享)方式。由发电企业或发电企业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发电企业通过与联合体签订容量分配合同等方式确定落实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容量。

  (二)租赁方式。由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自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覆盖项目运营全生命周期,可分期租赁,每期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

  (三)自建方式。由新能源发电项目在电源项目场站内或附近自行组织建设。

  从节约用地、规模效应、风险防控等因素考虑,鼓励新能源发电项目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和租赁的方式配置储能;对确不具备上述两种储能配置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暂可采用自建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二、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备案

  按照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文有关要求,凡需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内容”中明确储能配置方式、配置容量等,其中新增核准(备案)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首次核准(备案)时进行明确;已核准(备案)未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6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变更

  对在建或已建成投产新能源发电项目,如需改变储能配置方式或容量,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变更手续。

  三、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

  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项目首次并网前完成储能电站配置工作,并配合电网公司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电网公司核实确认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满足容量要求、与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已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等条件后予以并网,对未按要求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原则上不予调度,不收购其电力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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